《社会契约论》重读_2
02月 21, 2008三。大国的君王政府,小国的民主政府
受古代城邦经验的影响,提倡小国寡民、倾向于直接民主形式的卢梭,并不认为民主政府适用于所有的国家。他认为君王政府适宜于大国,而当政府由唯一的人掌管时,由于君主和人民之间的距离太大,必定要有许多“中间的级别”来联系整个国家。他也提到了由此产生的很多问题,诸如如何指定“代理人”(即中间的级别),统治者的能力,王位世袭制的问题,贡赋的问题……即使这些因素都不存在,还会有“暴君”和“专制主”的问题,从而导致君王政府的解体。
按照卢梭的看法,一个大的国家是难于治理、且难于长时间保持同一种政体形式的。因为距离远会导致行政的困难,“一个体制过于庞大的共同体,就会在其自身的重压之下而削弱和破灭”。与其成立大的统一国家,不如成立小的盟邦,像古希腊时那样,每个城邦有独立自主的政府,而他们又可以结成联盟,抵御外敌。然而,在东方,确实长期存在着一个广大的、统一的国家。这两者的矛盾,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古代长期以来“人事重于制度”,又为什么能在没有宗教的情况下保持长时间的、相对较为稳定的统治。
为了实现这样一个庞大而统一的国家,卢梭设定的法治前提就不成立了。正如他所言,各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民特性不同,想要用相同的法律去治理是不现实的。所以地方官员在法令方面必定要具有一定的自主权限,而在法律之外,教化和所谓伦理道德才是更为重要的、约束民众的道具。但这一切仍然不足以说明东西方的差异,也许最根本的差异只能从人性中寻找了。而人民的特性――这也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根本因素。不能强迫人民服从有违他们性格的法律,否则必不长久,努马是一个例子,来库古则是另一个例子。一味去仿效别人的成功经验,也未必就成功。
上面提到了,立法者需要对人民的特性进行考察,才能制定出适合该国人民的法律。第三卷的八、九两章,我认为可以看作是卢梭尝试立法的表现。
四。主权者・政府・君主・共和制
想要完全弄懂卢梭在第二、三卷中试图表达的意思,对于小标题中这几个词的含义就必须小心把握。首先,我将卢梭对于这几个词的明确定义抄下来:
主权者:……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Vol.1,Ch.6)
政府: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Vol.3,Ch.1)
君主:(承上)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也就是说执政者;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Vol.3,Ch.1)
共和制:我理解这一名词不仅是指一种贵族制或者一种民主制,而且是一般地指一切被公意、也就是被法律所指导的政府。政府要成其为合法的,就绝不能与主权者混为一谈,而只能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这样,君主制本身也还是共和制。(Vol.2,Ch.6,注)
这其中还涉及其它一些词语的定义,在这里不再一一录入,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原书相关章节。然而卢梭自己在使用这些词语的时候,并未按照他新定义的用法;如果不区分这其中的含义,就容易导致误解。
从上面的定义看,“政府”与“君主”的含义是一致的,因为君主在这里是指行政官的共同体,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用法。这就直接导致了“共和制”的新定义。传统意义上的“君主制”,在卢梭的书中被称为“国君制(monarchie)”,上面“共和制”的定义最后一句,就应该是这个词――那么,卢梭所谓的国君制国家,应为共和制国家的一种,即受法律指导的君主国。然而,在Vol.3,Ch.6,卢梭又使用了“国君制”这个词与“共和制”相对立,也就是“专制的、不正义的”君主国了;在第三卷后半部分,作者也不时使用“君主国”和“共和国”作为两种相对立的体制,如果翻译统一的话,这里这两个词的含义,与其说是遵照作者自己的定义,不如说和马基雅维利的说法统一了。
君主与主权者这两个词,据我理解,在书中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区别开了的。Vol.2, Ch.6有这样一句话:“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译者注云:“本书中使用‘君主’一词大多数情况是指主权者,但是这里的‘君主’一词则指执政者,即通常意义的政府”,我认为值得商榷。本书中使用君主一词大多数状况恰恰是指政府,而此处,联系上文,我的理解是指君主制国家中的执政者,亦即普通意义上的君主。当然,要想弄明白到底是什么意思,还是需要看原文理解了。
关于主权者和政府,卢梭在《政治经济学》中又做了说明:主权者具有立法权,“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强迫国家共同体”,但政府只有执行权,并只能强迫个人。那么,在这样的定义下,“立法者”又是什么呢?在Vol.2,Ch.7种,作者用了整整一章论立法者,那里他对于立法者的定义是“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但,据他说,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这又应该如何理解呢?结合作者本人的观点和经历,以及他在论及立法者时意义模糊的描述,我认为他这一定义是要说明,立法者只能是外国人――因为立法者的职能“决不是主权”、“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是以任何公民都是无法成为立法者的,因为个体和部分都无从代表公意、享有主权。而享有立法权的人民所作的,就是批准这一立法,并以之组建政府;直至政府自然衰亡,主权者再度聚集起来,旧契约解体,人民回到最初的自然状态,寻求一种新的政治生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