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edaemon

拉西第梦的来库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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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史论》I_21-24

04月 26, 2006

第21章  君主和共和国缺少自己的军队,将蒙受奇耻大辱
第22章  罗马的贺拉提乌斯三兄弟阿尔巴的库里阿提乌斯三兄弟事件,有何值得借鉴之处
第23章  不可孤注一掷却不拼尽全力;因而固守关隘往往有害
第24章  健全的共和国制度赏罚分明,绝不会用它们相互抵消

        第21章开篇,作者就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没有自己的军队以备攻守的当世
君主和现代共和国,应当为此而羞愧。”
马基雅维里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军队,那必定
是君主的责任。即使国家长期处于无战争的状态,也应“不弃战时体制”,使国家组织井然
。此外,马基雅维里特别强调了“通晓如何率领众人征伐”的将帅,认为他们可以将临时武
装起来的(即使软弱无能的)人民变为天生的武士。

         第22–24章的讨论所基于的事实在标题中已有陈述。马基雅维里提出了三点值得借
鉴之处:“其一,不可不尽全力(却)孤注一掷;其二,在治理良好的城邦,绝不容许将功补
过;其三,假如有人对政策之得到遵从能够产生怀疑,它便不是明智的政策。”
第一点很显
然是针对于那两位君主将王国与人民的命运系于三人之手而言,在第23章中,马基雅维里批
判了孤注一掷却不尽全力的另一表现:固守关隘。这无疑属于军事讨论的范畴,然而作者意
图强调的观点很明显。他列举了山地不利屯兵、难于封死、险关失守造成的心理打击等诸般
因素,以说明在关系到国之存亡的战争中,将希望全然寄托于天险这一限制战斗力的要素是
不足取的。

        第24章仍然承22章中的故事,强调了功过分明,不能相抵的原则。马基雅维里认为
,这是使城邦“长期生活在自由之中”,免于迅速衰败的保证。如果有人因立下功劳而享有
免除惩罚的特权,则会助长他们的骄矜;失去了对惩罚的恐惧,就会有人无所忌惮地作恶。
然而,在没有特权阶层的民主共和国中,国家能够给予个人的奖励是十分微薄的。是以功劳
与奖赏的差距,就只好有赖于道德及荣誉感来填补。而这一点将带来许多隐患。

《李维史论》I_19-20

04月 11, 2006

第十九章  在杰出的君主死后,软弱无能的君主尚能自保;
   在软弱无能的君主死后,软弱无能的君主无法维护任何王国
第二十章  两个有德行的君主相继主政,便可成就大业;
   组织良好的共和国可以使德行后继有人,其获取与扩张也能蔚为大观

     这两章的观点,在标题中已经表达得很明确了。马基雅维里在这里所举的主要事例是“罗慕路斯、努马和图鲁斯这三位罗马最初的君王”,他对三人的评价是:“它(按:指罗马)的第一个君王骁勇善战,第二个君王性情平和而虔诚,第三位君王的勇武与罗慕路斯不相上下,热爱战争更甚于和平。”一般来说,城邦的创立者总是具有出众的德行,并能在一段时期内保持这种德行;而继任者只需要“和平的技艺”便可以维护统治。然而这样的好运也只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奏效,因为城邦的威名最终还是要由武力来维护,只知运用和平之道是远远不够的。如马基雅维里所言,“在君主统治下的国家,承担着覆灭的风险,其原因便是一个软弱或用心险恶的君主。”所谓软弱的君主,作者是指“不事征战的”。

     第二十章赞扬了共和国,因为它“采用选举方式,使得继位者不是两个、而是无数个最有德行的君主”。凡赞扬共和国的人,恐怕没有一个不是怀着这样的美好观点的。

[摘抄]《政治家》_2end

04月 7, 2006

《政治家――论君王的技艺(逻辑上的)》(柏拉图)

摘抄续完

・关于国王的技艺

     “真正的国王的技艺不应该是行动本身,而应该是对具有行动能力的诸技艺的支配;它应该决定国家中最重要的措施开始述诸实行的适当时机,而其余的技艺则应执行它的命令。”

     “支配着它们全部(按:指此前提到的将军、法官、演讲家等人的技艺)并监护着法律与国家中所有事物、同时把它们最完美地编织在一起的技艺,我认为,我们可以依据它的职责给予它一个表示它的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名称,十分确当地称他为‘政治技艺’。”

     “真实的正常的治理国家的技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随意构造一个好人和坏人杂处的国家;而显然,它将首先在践履中考验人们,在这之后,它将把他们依次委托给那些有能力教育和帮助他们以达到被企求的目的的人;他自己将发布命令并施加监督,……国王的技艺把督导作为它自己的职责,它是不会允许正式任命的教师和教养者对人们随意进行训练的,他们必须能由此造就适合于它正在创建的制度的品质来,而只有在这些品质上,它才激励他们进行指导。那些没有勇敢和自制及其他贴近于美德的品质的人,却由于一种邪恶的本性而智昏神迷,陷入罪恶、暴力和非正义,它就以对他们处死、流放和剥夺最重要的公民权利的刑罚除去它们。至于其余的人,那些如果受到教育其本性能够被塑造成某种优良的和高贵的东西并能按技艺的要求相融互补的人,国王的技艺将选用他们。”

     “关于光荣、正义、仁慈和耻辱、非正义、邪恶的真正正确无疑的观念是神赐的,当他们在人们心灵中产生时,也就在一个似神的族类中产生了。……政治家兼好的立法者是权力的唯一正当归属者,正是他凭着国王技艺的灵感把这个正确的观念灌输给那些正确地接受了训导的人,……” 

     “实际上,国王的整个编织术的职责可以收摄到这一点,而且仅仅在于这一点,――决不允许自制的品质与勇敢分开,而且凭着共同的信仰、荣誉、辱耻、间接以及誓约地交换把它们编织在一起,从而把它们编织成一件平滑的、象我们所说的那样织得很好的织物,然后,把政府机关永远交给他们共同管理。如果需要一名官员,可以通过挑选一位具有这两种品质的大臣来担任;如果需要设置一个部门,则由两种类别的人组合而成。因为具有自制品质的官员们是异常谨慎、公正和稳健的,但他们缺乏敏锐和某种迅捷而主动的胆气。另一方面,具有勇敢品质的人与前者相比,显得公正与谨慎不足,但在行动的大胆方面优于前者。因此,除非这两种品质同时存在,否则一个国家要在公共和私人事务方面都取得完全的成功是不可能的。”

・关于僭主、政治家、以及其它

     “当一个人根据法律并摹仿有技艺的统治者,他将无疑被称以相同的名称――国王,……但如果个别统治者既不根据法律也不根据习惯法行事,却摹仿有技艺的统治者声称,无论什么,只要是最好的就必须做到,即使它与成文的法律大相径庭,其实这种摹仿不过产生于欲望和无知,这样的统治者在任何情况下不都应该被称作僭主吗?于是,我们说,僭主的名称就出现了,然后是国王、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因为人们不满意一个绝对的统治者,而且不相信会有人配得上这样的权力或愿意并能够凭藉美德和知识的统治名符其实地施予所有人以公正和平等,而反倒相信他会随意危害、杀死、损伤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诚然他们不否认,如果像我们描绘的那样一个人竟然真地出现,他将受到欢迎,并将被挽留而居住在他们中间,从而作为唯一的统治者,为着他们的幸福而指导一个完美无缺的政体形式。但是,照目前的情形看,像我们所称述的,在我们的国家中还无从产生这样的国王,――他象蜂群中蜜蜂的统治者,从一开始在身体上和精神就天生卓越而适合为王,因此我们似乎不得不聚集起来制定成文的法律,以仿效完美而真正的政体形式。”

     “(客人:)那些参与所有上述政体(按:指七种政体),――除了有技艺者外,――都因着他们不是政治家而只是党徒要被排除;既然他们掌管着最大的赝品,他们自己也就不过是伪造者,而既然他们是最大的伪造者和骗子,他们也就成了所有诡辩者中最大的诡辩者。(小苏格拉底:)看来,讨论绕了个弯子,‘诡辩家’一词用在那些所谓的政治家的头上是再确切不过了。”

     “尽管每个人都能看到,建立在这类基本原则上的任何其他技艺都将毁灭它自己这样造就的所有成果,但在缺少知识的情况下,某些政府仍要以这样一种基本原则为基础,坚持根据成文法律或运用习惯法处理他们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对所有那些弊病出现和注定要出现在这一类政府中感到惊奇吗?另一方面,尽管许多国家无数代受困于这种状况,然而它们中的一些仍然延续着,并没有被推翻,难道我们不应该反转来对那种生来就存在于国家中的稳定性感到惊奇吗?当然,就象在海上沉没的船只那样,许多国家或者已经毁灭,或者正在毁灭,或者即将毁灭,那是因为他们的船长和船员低劣无能而对最重要的东西极其无知,――他们对治国的技艺一无所知,却又自以为在各方面都具备了这种高于其他一切技艺的最完美的知识。”

[摘抄]《政治家》_1

04月 6, 2006

《政治家――论君王的技艺(逻辑上的)》(柏拉图)

・三种政府形式,及衍生出的五种格局:

 君主政体――暴政/王政; 少数人统治的国家――寡头政治/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

(在讨论难以忍受的政体形式时,作者将民主政体也进行了划分:有法律统治与无法律统治的民主政体,后者被卢梭等人称为群氓制。)

    “这个时代的人,很可能考虑的是出现在政府中的强制服从与自愿服从、贫穷与富有、法治与非法治的情形,他们因此划分了我们提到的两种政体形式,给予君王政体的两种格局以暴政和王政两个名称。那么,有少数人统治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形,可称其为贵族政体或寡头政治。可是,就民主政体而言,不管多数人是凭借暴力还是尊重被统治者的意愿来统治有产者,也不管它是否严格遵循法律,通常都不会有人改变这一名称。”

・关于政府的“(唯一)一种正确的形式”,以及“睿智的统治者们”:

(即所谓“第七种形式”,作者认为“须与所有其他形式分开,正象神要与人分开一样”)

     “在政府的各种形式中,有一种是卓越正确而唯一真实的政府,在这种政府中,统治者是真正具有专门技艺的,而不只是似乎拥有了它。不论他们通过法律还是不通过法律进行统治,不论他们的臣民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不论他们自身是富有的还是贫穷的,――所有这些东西按照某种正确的方法都根本不必去考虑。那么,为了国家利益,……只要他们依据专门的技艺和公正行事,使国家尽可能以比既成状态更好的方式维持生机并增进利益,这样的政府在当时就应该根据上述特征被宣布为唯一正确的政体形式。所有其他形式不应当被看作是合理的或真实的存在,而应当被看作是对这种形式的摹仿;那些据说被治理的很好的国家摹仿得好些,而其他国家则摹仿得差些。”

     “如果一个人,不论是富有还是贫穷,是通过说服还是凭借其他手段,是遵循成文法还是与此相反,都是为了国民的利益,那么,这不应当是睿智而善良的人管理他的臣民事务所赖以凭据的和判断一个政府正确与否的最可靠的标准吗?”

     “就其可能而论,无论睿智的统治者们做什么,他们都能不犯错误,――只要他们坚持一个大的原则,并总是尽可能凭借才智和技艺施予公民以绝对的公正,从而保护他们而使他们境况更好。”

     “不会有为数众多的人――不论他们可能是谁――能够获得政治技艺并能以智慧管理一个国家,而我们的唯一正确的政府形式必须到少数人或一个人那里去寻找,所有其他的形式,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都仅仅是对那种形式的或多或少地成功的摹仿。”

・关于“最难以忍受”和“最易于忍受”的政体

     “君主政体,当以我们称之为法律的好的成文规则作限定时,是所有六种政体形式中最好的;但没有法律时,它是冷酷无情和最难以忍受的。正象少数位于一和众多两者的中间一样,少数人统治的政体应当被看作不但在好的方面而且在坏的方面都是居间的。但在与其他政体形式相比较的时候,多数人统治的政体在所有方面都是软弱的,无论是在好的方面或在坏的方面,它都无法有所作为,因为在这种形式中,政府的权力按小份额分给许多人;因此在所有有法律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不好的,而在所有没有法律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不坏的;如果所有政体都毫无限制,那么民主政体中的生活是最值得想望的,但如果所有的政体都秩序井然,那民主政体就是最难以忍受的了。除了第七种政体形式(按:即政府的唯一正确形式)外,生活在第一种国家中(按:指王政,即有法律统治的君主政体)显然是居冠的或最好的,而至于第七种形式,则须与所有其他形式分开,正象神要与人分开一样。”

・关于法律:

     “因为法律从来不能用来确切地判定什么对所有的人说来是最高尚和最公正的从而施予他们最好的东西;由于人与人的差异,人的行为的差异,还由于可以说人类生活中的一切都不是静止不变的,所以任何专门的技艺都拒斥针对所有时间和所有事物所颁布的简单规则。”

     “永远是那么简单的法律不适用于从来就不简单的事物。”

     “以监护民众、维护公正和契约的履行为本分的法律制定者,永远也不可能使为所有的人共同制定的法律恰切地适合于每一个人。我想,不论他是颁布成文法,还是依据不成文法的传统习俗宣示成规,他总是为多数人立法,而大体上只是粗略地考虑到个体。”

     “假定我们描述过的政府形式是唯一正确的形式,难道你(按:指小苏格拉底)没有发现,其它政府形式倘要做并非完全正确却是当前人们所赞成的事以使他们自己得以保存,那就必须利用它的成文的法律?”

     “既然法律的制定是在长期的经验之后,是在某一类官员用精到的技能仔细考虑了每个细节并说服人们通过之后,那么,我想,任何敢于违背它的人都将陷于比第一种错误(按:指由于不能做法律或成文规则以外的事而产生的错误)大得多的错误,而且还将引起甚至比成文法律的种种执行大得多的祸害。所以,对那些制定法律或成文规则的人来说,次好的办法就是:禁止任何人做任何违反法律或规则的事,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为数更多的人。”

     “有知识的人,真正的政治家,当他认为另一种方式更好时,即使它有背于自己原先写下的颁布给他的臣民的法律,他也会不顾他的文字而根据他的技艺在实践中作出种种修改。 ”

     “那么看来,这类国家(按:指唯一正确的政体之外的国家)要想尽可能摹仿好那种正确的政体形式――有一个具有专门技艺的人进行统治――就必须永远不做任何违反他们现存的成文法律和祖传的习惯法的事。”

《李维史论》I_16-18

04月 6, 2006

第十六章  习惯于受君主统治的人民,假如偶然获得了自由,也难以维持
第十七章  腐败的人民在获得自由后,也极难维护这种自由
第十八章  在腐败的城邦里,假如有一个自由的国家,以何种方式来维护它?
          如果没有这样的国家,以何种方式来建立它?

     对于第十六章标题中的观点,作者解释道:“腐败的风气尚未盛行、良好的习俗仍然压倒腐败风气的人民”有着良好的道德风俗和目标,他们要想维护自由,甚至只凭着誓言就够了。而已经腐败的人民“……习惯于受别人的统治,不知如何筹划共同防御或进攻;他们既不知有君主,也不知自我治理。他们很快便会重新钻入缳轭,它往往比刚从脖颈上卸下的更加沉重”。

     在十七、十八章中,作者进一步分析了腐败的人民无法生活在自由中的问题:“受君主统治的腐败城邦,绝难变成自由的城邦,……只会是一个君主除掉另一个君主”,如果有人使这样的城邦保持自由,这种自由也只能与此人共存亡,“他们一死,专制统治又卷土重来”。因为“整治普遍腐败的法律或制度是找不到的”,良好的法律必须与良好的风俗互相支撑。同时,为适应新环境而制定的新法律需要体制变化来支持,否则“依然如故的体制将败坏法律”。而在已然腐败的城邦,以上条件都是难以满足的。尤其是制度的改变,无论是完全彻底的更新,还是循序渐进的改良,都难以得到习惯于旧制度的民众的支持。而反常之手段,如暴力与军队,则往往与意欲改良者的意愿相违背。作者最后得出结论说,“在腐败的城邦维持共和国或予以更新极为困难或不可能……假如确实要在这种地方创建或维持共和国,那就必须把它推向奉行王道的国家,而不是奉行民治的国家。”

     在第十六章中,作者还提到另外一个问题,即“变成自由的国家”要面临朋党成为敌人的困境,亦即专制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将会不遗余力地反对自由的国家。有这个问题延伸开去,马基雅维里也谈到了君主专制,他认为,新获得统治地位的人(无论是王国还是共和国)的上策在于争取人民而非少数贵族,要“让人民友好地对待他”。特别地,他详细阐述了新的专制君主应如何去争取那些与他为敌的人民:首先是要明察人民的欲望,作者指出,人民的欲望有二,“一是对带给他们奴役的人施以报复,二是恢复他们的自由”。第一点是可以彻底满足的,对于第二点,再次考察人民恢复自由的愿望,则会发现“只有少数人是为了支配权而有自由的欲望,其他众多的人要求自由,只是为了获得安稳”。使前一部分人享有虚名,使后一部分人享有“确保安全的秩序与法律”,君主就可以保障自身的地位和权力,生活在安宁和满足之中了。

     这三章中有趣的段落很多。摘抄如下:

      “统御众民者,无论是以自由之道还是君王之道,若不能对抗同新秩序作对的人以自保,便会使国运短蹙。”

      “……这种腐败,这种对自由生活的蔑视,是缘于该城邦的不平等。如果有人打算使它平等,它就必须采取极不寻常的手段,而知道如何运用或愿意采用这种手段的人寥寥无几……”

      “……由于坚持国家体制的稳定,而它们在腐败的条件下已不适用,所以法律虽经更新,仍不足以维持公民的良善。不过,倘若法律创新与制度变革一起进行,其实是有所助益的。”

      “只要从两个关键处加以观察,即官职的设置和法律的制定,一个腐败城邦的体制之不善,即可一目了然。”

      “……匡正城邦的政治生活,要以一个好人为前提;借暴力手段篡夺共和国的王位,却要以一个恶人为要件。然而鲜有好人愿意运用卑鄙的手段登上王位,即使他有着良好的目的,也鲜有恶人在登上王位后打算行善,即使他有过运用自己已卑鄙手段篡夺的权力去行善的念头。”

《李维史论》I_11-15

04月 5, 2006

第十一章  论罗马人的宗教
第十二章  应当如何估量宗教的重要性,意大利是如何因为罗马教会的宗教缺少信仰而颓败的
第十三章  罗马人如何利用宗教整饬城邦,建功立业,平息骚乱
第十四章  罗马人依照必然性解释征兆;在被迫违背信仰时,也精明地做出遵守信仰的表相;
             对亵渎信仰者皆予严惩
第十五章  当极端的救济手段令萨谟奈人困惑时,他们求助于宗教

        在第十一章中,马基雅维里评价罗马的公民“害怕违背誓约,更甚于害怕法律”,并将他们“对神的无以复加的敬畏”归功于努马・庞皮利乌斯,认为他对于罗马的贡献甚至胜于“建立了元老院以及另一些民事和军事制度”的罗慕路斯。在治理国家方面,宗教并不能代替法律;然而,马基雅维里认为,借助宗教可以让人民更容易接受那些“不同寻常的法律”,从而更容易地促成良好秩序的建立。最为典型的例子,于我而言,当然就是来库古获得的神谕。然而在我看来,宗教是一面双刃剑,且如此利器并不是每位执政者都能善加使用的。当然,从长远的角度看,信奉神明总比信奉某位君主要好得多;神明是可以为后世的君主所借助的,而前代的圣君却往往只能引起民众的对比、不满,以及无益的追思。是以对于作者的以下观点,我极其赞同:“……共和国或王国的安全,不系于生前治理精明的君主,而系于一人妥善谋划的制度,使其死后仍能存续。”

        在第十二章中,作者强调了维护宗教礼仪之纯正的重要性,尤其是要保证神谕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和神圣性。他奉劝君主对于“所掌握的宗教基础”善加维护,从而“维护共和国的虔敬,臣民的敦厚,精诚团结亦可相随而生”。然而马基雅维里本人,在我看来,并非一个信奉宗教的人。若说他具有对上天或命运的某种信服和敬畏,也绝不是基于某种宗教或某位神祗的。因为接下去他就说道:“凡能增益于宗教的,即使他(按:指共和国或王国的君主)断定为谬说,也应予以发扬光大。……信念从奇迹中诞生,即使基于错误的信仰,也要对它大加赞美。精明的人强化这种信仰,无论它有何起源,它的权威性使他们赢得了人民的信任。”

        十三至十五章都是结合具体事例说明宗教在整饬城邦中的功用,在此不再详述。

        摘抄第十一章中的两段文字,马基雅维里论信仰/宗教的作用:

       “有信仰的地方,不难征募军旅;有军旅而无信仰的地方,引入信仰又谈何容易。”

      “敬奉神明是共和国成就大业的原因,亵渎神明则是他们覆亡的肇端。失去对神明的敬畏,王国要么覆灭,要么援之以对君王的敬畏,而这种敬畏,无异于取信仰之短。因为君主终有寿限,他的德行一消失,王国旋即衰败。”

《李维史论》I_09-10

04月 3, 2006

第九章 若要建立新共和国,或撇开其古老制度对它进行彻底改造,只能大权独揽
第十章 共和国或王国的创建者值得赞美,一如实行专制者应当受到谴责

     第九章的讨论是基于罗慕路斯“先是杀死自己的兄弟,后又同意把他选定共享王权的萨宾人提图・塔提乌斯处死”这一事例的。马基雅维里先是发表了一条“通则”:“任何共和国或王国的创建,或抛开旧制的全盘改造,只能是一人所为,要不然它绝无可能秩序井然,即或有成,亦属凤毛麟角。”在马基雅维里看来,罗慕路斯是“精明而高尚”的人,他深悉应为罗马创建何种制度,又能善加运用自己的权力,所作所为皆是“出于公益,而非个人野心”。是以即使采用了极端的手段以保证权力不会为继任所滥用,亦不应受到谴责。且不论如此理想化的人物是否存在,或新共和国能否盼来如此人物为其进行建制或改造,如何保证此人不会成为专制的君主,这本身就是个问题。关于施行专制者,作者在下一章中有所阐述,然而所能够阻止创制者向专制者转化的,仍不过名誉与道德而已。无论是重视名誉者,还是重视道德者,恐怕都不能无所顾忌地去“利用大善大恶”。罗慕路斯、摩西、来库古、梭伦……除去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例子之外,所余下的恐怕也只是凤毛麟角罢了。然而对于标题的观点,我是持完全赞成的态度的。

     第十章的主要观点为如下论断:在共和国登上君位者,若遵守法律则备受称赞,堪保安宁,成为英明的君主;若施行专制则承受骂名,面临危难,常常死于非命且被后世视为暴君。这一论断,在我看来,是建立在共和国已有良好的制度与法律、且人民未受腐蚀之基础上的。对于前一点,作者已在第九章中发表了意见;而对于后一点,作者认为好的君主应该对腐化的城邦“予以整饬”而非彻底摧毁。虽然如此,我仍以为,权力以及个人的野心足以蒙蔽最精明的人的双眼,而在战争中夺取胜利的快感远比城邦的安宁更能使掌权者体味到现世的荣耀。

     照例地引一段原文,这是在第九章里,马基雅维里论证罗慕路斯应当得到宽宥而非责难的段落摘抄:

     “任何共和国或王国的创建,或抛开旧制的全盘改造,只能是一人所为,要不然它绝无可能秩序井然,即或有成,亦属凤毛麟角。……因此,共和国的精明的缔造者,意欲增进共同福祉而非一己私利,不计个人存废而为大家的祖国着想,就应当尽量大权独揽。有人以非常手段治理王国或建构共和国,智者是不会给予责难的。行为使他蒙羞,结果将给予宽宥,此谓当然之理。……因为应受到责难的,不是严厉的改良者,而是强取豪夺者。他(按:指罗慕路斯)精明而高尚,当然不会把自己掌握的权力留给别人,盖人皆趋恶易而向善难,他善加运用的权力,他的继任却能用来满足自己的野心。”

《李维史论》I_06-08

04月 1, 2006

第六章 罗马能否建立一个消除平民和元老院相互敌视的国家
第七章 对于维护共和国的自由,指控权有多大的必要
第八章 指控权对共和国多么有利,谣言就对它多么有害

      在第六章中,马基雅维里将共和国依据建立时的初衷分成两类:打算扩张领土和实力的(如罗马),以及打算局限在狭小畛域的(如斯巴达和威尼斯)。后者因在内部被赋予了良好的、利于自我防御的制度而得以长久生存,其力量足以自保,且不会让邻国坐立不安。然而相比之下,前者则更符合共和国设立之初“必然之势肯定引导它进行扩张”的假定,更为现实;而在这种局势下,如上一章所言,敌视与纷争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利于制度的自我完善的。(事实上这一章的读书笔记应当并入前一篇)

      第七章一开始,作者便指出:“对于在城邦中担当自由守护者的人来说,最有用和最必要的权力,便是在公民犯下破坏自由状态的罪行时,向人民、长官或议事会指控此人的权力。”指控权的作用主要有二,其一在于约束公民自身的行为,其二在于为“城邦内以某种方式产生的、针对某个公民的反感”提供发泄的渠道。第二个理由很有马基雅维里特色,在进一步说明中,作者指出,“如果一个公民受到正常的惩罚,即或是一场冤狱,共和国的秩序也波澜不惊。”仅仅是因为这种施罚“是经由公共的暴力和命令”。在他看来,如果共和国能够避免遭到损害的可能,则个人受到的损害是微不足道的。这当然算不得公正,却是重视利益和结果的必然结论。如果缺少公民怒气的发泄渠道,则可能导致私斗以致结党,或是引入外国军队。这两件事都将导致共和国的灭亡。

      接下来的第八章区别了指控与谣言:前者“需要确凿的证据和条件,以表明指控属实”,后者则“既不需要证人,也不必由任何特定的人群辨其真伪”;前者“要向长官、人民或议事会提出”,后者的散布则是“发生于集市和私宅”。据此,作者断言,“消除这种谣言的上策,就是广开指控的言路,因为指控权对共和国的益处之多,一如谣言对它的祸害之大。”

      摘录一下马基雅维里对于斯巴达为何能够长治久安的观点:
      “如我所说,斯巴达是由一个国王和人数有限的元老院统治的。它能长治久安,因为他们能长期保持团结:斯巴达的居民甚少,他们断绝了可以来此地居住的通道,利库尔戈斯的各项法律受到尊重,它们既然得到服从,便消除了内乱的一切缘由。利库尔戈斯的法律使斯巴达的实质性平等较多,官职的平等较少;这里有着同等的贫穷,平民的野心不大,因为城邦的官职仅容纳少数公民,平民可望而不可及。贵族亦未受到虐待,故不会觊觎官职。斯巴达的历任国王,居元首之位,身处贵族之中,他们维持其尊位的最佳手段,便是保护平民免受一切侵害,这使得平民既不惧怕统治,亦不图谋统治。平民既无权力,又无惧于权力,所以他们同贵族之间可能发生的争斗也无缘出现,骚乱的原因随之消逝,这使他们得以长期团结。不过,导致这种团结的原因有二,一是斯巴达居民甚少,这使他们能够接受少数人的统治;二是他们的共和国不接纳外人,所以他们既可免于腐败,亦不会变得人数众多,令少数统治者不堪重负。”

     马基雅维里论私斗的后果:
     “(……它将导致个人之间私下里无法无天的恶斗,)这种无法无天又会引起恐惧,因恐惧而求自卫,为自卫而结党,由结党而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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