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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11, 2006
克劳塞维茨是个很有意思的人。这套看似枯燥的理论著作中,虽然大部分段落的文风是严谨而理性的,偶尔却也会有很漂亮的文字出现。例如第一卷第四章中对于战争中的危险的描述,其文字可以与梅里美相媲美。我相信,没有亲身经历过战争的人是无法凭空想象出这一场景的。
理论性的部分也是可读性很强的,这点尤为难得。作者不但具有军事、历史、哲学、文学等方面的知识,而且担任过军职,参加过战役,是以对于理论的阐述不但有逻辑上的思辨和推理,同时充分考虑到了现实与理论、情感与理智的差异,比如概然性,比如感情因素,比如实际作战中存在的种种阻力。在展开了背景铺垫与详细论证之后,常常有格言警句式的精妙文字出现。虽然文风很平实,却不显得乏味。
关于战争的理论就不做摘抄了,断章取义是无法展示原书的精髓所在的。选了几段一般性的论理文字做我的qmd,在这里也列一下吧:
“由此可见,在军事艺术中,数学上所谓的绝对值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在这里只有各种可能性、概然性、幸运和不幸的活动,它们像织物的经纬一样交织在战争中,使战争在人类各种活动中最近似赌博。”
“虽然人的理智总是喜欢追求明确和肯定,可是人的感情却往往向往不肯定。”
“没有目的的手段永远是不可想象的。”
“要想不断地战胜意外事件,必须具有两种特性:一是在这种茫茫的黑暗中仍能发出内在的微光以照亮真理的智力;二是敢于跟随这种微光前进的勇气。”
“对意外质问的恰当的回答主要是聪明头脑的产物,而应付突然危险的恰当办法则首先以感情的镇静为前提。”
03月 11, 2006
《社会契约论》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决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该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面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
“有人说,这种平等是实践中所不可能存在的一种思辨虚构。但是,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因此就应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第一段还是很有历史意义的;第二段则是难得地让我感到相当赞同的话。不过卢梭的语言读起来还是那么别扭。译者水平很高,所以我宁肯相信这是作者本人的问题。]
“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够这样地因地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
[很有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味。在《政治经济学》中,卢梭曾说过“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然而这种观点对于自然条件复杂、谋生手段多样的大国而言,未免有些太不切实际了。也呼应了卢梭对于“小国”的态度。]
[卢梭认为斯巴达是以战争为目标来立法的(而雅典是以文化,罗马是以道德)。来库古时代确立的斯巴达的土地均分政策,被认为是消除等级与党派对立的明智作为;或许当时奴隶国有化的制度优点也在于此。而“以战争为目标来立法”这一所谓原则的迹象,并不见于大瑞特拉*。斯巴达并没有贫瘠到需要省吃俭用的地步,而斯巴达人也没有懒惰到需要别人劳作的地步。与其说这种立法目标是由自然条件决定的,不如说是由民族特性与立法者决定的。然而或许是民族特性终究会变化的原因,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斯巴达人的一些行为,既违反了先贤的制度,也辜负了温泉关的墓志铭。]
其它:(原文不再引,散见于第二卷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卢梭认为,在三种法律(政治法,即根本法;刑法;民法)之外,更重要的“第四种法律”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
大瑞特拉(Lycurgi Rhetra)的内容:当你为宙斯和雅典娜建筑一座神庙后 把人民划分进部落和村落 再建立一个包括国王在内的三十位长老的元老院 然后经常在Babuka和Knakion之间集会 在那里提出和废止议案 人民必须有决定权和权力
03月 11, 2006
《社会契约论》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
第十章 论人民(续)
“然则,是什么样的人民才适于立法呢?那就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独立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的确,这一切条件是很难于汇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到体制良好的国家了。”
(部分地)出于上述原因,卢梭是赞成小国寡民的。Vol.2,Chp.9注解引他的《波兰政府论》说:“民族庞大、国土辽阔,这是人类不幸的主要根源。”
在此强烈推荐第二卷第8~10章《论人民》。
虽不能说他的观点都是正确的或者有趣的,但第九章谈到国土辽阔所带来的行政困难与行政负担繁重的问题;政府会缺少勇气与果断来执行法律、防止骚动、矫正渎职滥权行为的问题;首领与僚属治理国家的问题……都让人无法不联想到中国的现状。
此外,第八章谈到要先有适宜于接受法律的人民才能立法,强调了民族特性,并特别地引用了Lycurgus和彼得大帝这两个我比较感兴趣的人物为例子。第十章提出从国土和人口的比例考察政治体,并(如上所引)指出了适宜于立法的人民的性质。
最后,摘录注解中引用的马基雅维利《李维史论》片段:
“一个习惯于在君主制下过活的民族,如果意外地变得自由,他们就很难于保持自己的自由。”
“一个腐化了的民族,再恢复了他们的自由之后而要保持自由,就会遇到世上的一切困
难。”
(据此,卢梭提出了类似的话:“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03月 11, 2006
卢梭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并不是现实,或者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现实,而是几乎完全出自理论的理想化的推导。而这些推导所建立的基础,却又是纯粹的主观公理。于是当他的推导与人们从现实中所得来的结论不符时,他就免不了要靠文辞上的矫饰来模糊理论与现实之间的沟壑。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称为是唯心主义的,在我看来,就在于他过多地使用了自建的公理与定义,而那些公理与定义并不能在未加说明的情况下使多数人信服。脱离了历史与现实的理论,与其说是理性推导的结果,不如说是臆测与诡辩。以观点代替论据,以似是而非的定义来取代逻辑,在社会科学的著作中,出现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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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1 Chap.1 (P.3)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在注解中,译者写道:“此处‘合法的’指合于正义的;‘确切的’指切实可行的。”又引《日内瓦手稿》Vol.1, Chap.5中的文字:“我是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论事实。”可见,“切实可行”所指的只是理论上的“可行性”。我之所以强调它是“理论上的”,是因为它假设了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充分的理性,以及相当的道德水准,以及几乎不下于作者的见识。
Vol.2 Chap.3 (P.36)
“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种个别的意见。”
读到这段文字的时候,第一反应是银英中特留尼希特关于少数决定多数的那段评论。从细节的角度上看,田中比卢梭的观点更深了一步,然而从大体的思路上说,这两者是一致的。
此为卢梭敏锐地指出了现实与理论脱节的原因的(少见的)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