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03月, 2006
03月 30, 2006
第一卷
第三章 在罗马创设护民官的变故,护民官使共和国更趋完美
第四章 平民和罗马元老院之间的不和,促成了共和国的自由与强大
第五章 谁是自由更可靠的保障,民众还是权贵;谁是纷争的主因,侵夺者还是守成者
第三章中,作者举了塔尔昆死后贵族侵害平民的例子。在经历过如此纷乱之后,护民官的职位创立了,作为贵族与平民矛盾的缓冲,“他们赋予这些人(按:指护民官)显赫的地位和威望,使其今后充当平民和元老院的仲裁,阻止贵族的傲慢。”
第四章中,马基雅维里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即纷争有利于良好法律的确立。延用上一章的例子,他认为贵族与平民的纷争是“让罗马保持自由的元素”,仅就其促生了护民官一事而言,也应给予至高的赞扬。如果民众的想法是错误的,尚可依靠公民大会与贤达补救,用他引用图利(按:Tully,指Marcus Tullius Cicero,即西塞罗)的话说:“民虽无知,若有值得信赖者告以实情,他们既有能力辨明真相,也易于服从”。在这一点上,我更倾向于卢梭的意见,人民是容易被欺骗的,有才能(尤其是辨才)的贤能与投机者几乎是一样多,也许后者反而更多些。
第五章的主要观点是对标题的回应。作者认为民众是自由更可靠的保障,因为“护卫某物之权力,当授予对此物无侵夺欲的人”。而经常造成纷争的,则是那些“拥有者”,亦即题中所谓的“守成者”,理由是他们“患得患失”,从而“产生了同那些希冀攫取者相同的愿望”。对于第一个观点,我持保留态度,因为无侵夺欲的人,其守护的能力也必薄弱。
大凡提倡法治的人,总是会说明人性本恶的。马基雅维里在第三章中也发表了以下观点:
“……驾驭共和国并为其制定法律者,必把人人设想为恶棍,……”
“……不出于万不得已,人无行善之理,若能左右逢源,人必放浪形骸,世道遂倏然大乱。故有云,人因饥馑困顿而勤劳,因有法纪而良善。无法纪而事务井然的地方,无需法纪;然而无良好风俗之地,则法纪须臾不可离也。”
对军事的重视,在上篇笔记中亦已提到,这里只引一句就够了:
“武备强大之国必有良序。”
顺便引一段《君主论》里的话以供参照:
“而一切国家,……其主要的基础乃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军队,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同时如果那里有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一定会有良好的法律。”(《君主论》,Chp.12“论军队的种类与雇佣军”)
03月 27, 2006
第一卷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致扎诺比・布昂德尔蒙蒂和科西莫・鲁塞莱的问候(略)
前言
第一章 城邦的一切起源;罗马的起源
第二章 共和国的类型,罗马共和国的类属
在前言中,马基雅维里陈述了自己写《李维史论》的意图,大有些“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的意味。当然,这本书并非要考证历史,也不好简单地当作读史的笔记来看,李维史只是马基雅维里借以阐明自己思想的载体而已。特别地,马基雅维里在前言中声明,自己是要来探究“我深信有益于众人之共同利益的事情。”其中“众人之共同利益”这个词,可以说是为马基雅维里此书的出发点定了一个方向。他不是要维护个体的人权或利益,抑或某种制度的存续,而是为了维护国家――无论王国或共和国――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或说稳定以及发展。君王与将帅,公民和立法者,都只是作为工具而存在。在此后各章中,这种观点会愈加频繁地显现出来。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作者隐隐表露出的对军事的重视。他提到应当借鉴古人先例的方面,列举的事项是“整饬共和国、护卫国家、统治王国、举兵征伐、控制战局、审判臣民和扩张帝国”,可见一斑。
在第一卷第一章里,作者指出,城邦的一切起源可分为“城邦所在地的土著所建”与“外邦人所建”两种。前者是分散居住的土著居民自发聚居的结果,有雅典与威尼斯为例;后者有佛罗伦萨和亚历山大城为例。
随后他谈到了创业者,认为其德行的高下,可以从两方面观察出来:一是城址的选择(“若是选择较少出于强制,则愈可彰显德行之杰出”),二是法律的实施。马基雅维里特别指出,如果缺乏法律的适当管治,或是只求自保不求扩张,则选贫瘠之地居住胜于富庶之地,因为“穷乡僻壤的居民不得不辛苦劳作,不会流于惰怠,能够同舟共济,亦少内讧的理由”。
对于罗马的起源,马基雅维里认为,若以埃涅阿斯为始祖,则罗马应归于由外邦人建造的城市;若以罗慕路斯为始祖(个人倾向于这种观点),则为当地人建造的城市。无论如何,“罗马城有一个无恃于任何人的自由的起点”。
在本章最后,作者说明了第一卷的论说范围是“发生于(罗马)城邦之内、因官方谋略而发生的事情”。
在第二章开篇,马基雅维里对比了斯巴达和罗马。同为“创建之初未遭任何外来奴役,完全受自身意志支配的城邦”,前者的法律是“在建城之初或稍后,由某个人(按:指吕库尔戈斯)一次性赋予的”,后者则是“由于各种机缘,在不同的时间,由各种变故赋予的。”像斯巴达这样的城邦是幸运的,而不得不在自治中完善法律与秩序的城邦则要面临难于使人们接受新秩序的困境。从这种意义上说,变故是机遇,然而它自身也承受着风险。引用原文来说,“不遭祸患,难以识必然,所以共和国往往在完美秩序未成之前即遭毁灭。”
此后是关于共和国政制的论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是“三种堪称良好的制度,却因易于腐败而命途多舛”,分别易于蜕变成专制统治、寡头制和“肆无忌惮(按:指无政府主义或称群氓制)”。马基雅维里详细描述了三种制度的更迭,指出共和国(无论是被统治的还是自治的)都难以逃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者的循环,恒久地保持同一种政体,或说要在变革后恢复原来的政体,是几乎不可能的。作者指出,出路在于“……择一兼容并包的统治形式,认定其更为稳固而持久:在同一城邦内兼行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他们可以相互守卫”。他举出了吕库尔戈斯和梭伦作为例子,这一论据的内容很容易在普鲁塔克的《古希腊罗马名人传》中找到。
回到罗马的历史上来,建城之初,平民与元老院的不和为其修正秩序提供了机缘,在后来的日子里,执政官替代了国王,元老院代表着贵族制,而护民官的创设最终奠定了鼎立的局面。马基雅维里对此感叹并赞美道:
“命运对它(按:指罗马)如此眷顾,虽然经历了从君主统治到贵族统治再到平民的统治,……但它在授权与贵族时,未全然放弃君主制的品质;在授权与平民时,亦未攫尽贵族的权力。在这一混合体制下,它创建了一个完美的共和国。”
03月 25, 2006
终于在离开学校之前,等到图书馆新进了这一本《李维史论》,感觉是总算没有白读硕士。书是2005年5月的第一版,上海人民出版社,译者是冯克利先生。粗略地看了几章之后,对这个翻译的版本多少有些遗憾。
先是译者声称自己“不谙意大利文”,只能借助英译本转译。这种情形其实并不鲜见,谢德风先生所译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就是由英译本翻过来的――那是六七十年代的译本了,虽然由于某些人所共知的原因,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在我看来仍然比新出的某个译本要好得多。但从其它语言的译本转译,实在不得不令人略感遗憾。
其次,手中《李维史论》的这一译本,文风是很古的,且令我有些不习惯。我并不是反对古一点的文风(事实上楚图南先生译的《查拉斯图拉如是说》是我最赞赏的译本),然而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文风并不完全统一,时而通畅与白话无异,时而夹杂极其古涩的词句,且矫词之处常令我觉得有些害意。或许是习惯了潘汉典先生所译《君主论》中的文字,又或只是我的错觉,总之我不以为马基雅维利是会写出类似这一译本中言辞的人。
另一点不满在于书名。我称其为《李维史论》,只是个人的偏好。事实上这个书名被译成了《论李维》。其实两个名字都算是缩写,因为马基雅维利这本书的原名是《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书》(Discourses in the First Decade of Titus Livy)。在我看来,无论如何不能把与“前十卷书(罗马史)”相关的字眼统统省却,简单地写成论李维的。
当然这个版本也有很值得称颂之处,译者的文笔其实很好的,且在正文之前附了Harvey C. Mansfield的一篇导论,很值一读。虽然观点在我看来多少有些主观与偏激,但分析与解读是很专业也很别致的。
无论如何,书还没有看全,先发了这许多议论,且是牢骚居多,恐怕是不好的。从明天开始写正文的读书笔记。因为是图书馆借来的书,多少有些优先权,《希罗多德历史》就只好放一放再复习了。
03月 23, 2006
《社会契约论》
第三卷 (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
3.16 论政府的创制决不是一项契约
3.17 论政府的创制
3.18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三卷第十六章与第一卷有一定程度的呼应。在第十七章中,卢梭指出,创制一个政府“乃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是由“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两种行为所构成的,人民对于政府首领的任命属于后者。在第十八章的最后六节中,卢梭以犀利的文字指出了政府是如何篡权的,也正是因为这些文字,日内瓦政府总检察长对他发出了逮捕令,书也被焚毁了。解说是多余的,还是摘抄两段原文吧:
“……而且也正是从这种义务(按:或指人民行使权利时应先考虑公共利益)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保持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加以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按:即上篇笔记中提到的人民的定期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以上述文字作为这一段落的终结是再合适不过了,关于第三卷,我就写到这里。而且,我准备就此结束我有关《社会契约论》的笔记连载。
也许会有人质问这份笔记为何没有涉及《社会契约论》中的全部章节(尚余第四卷,计九章),我的回答是:以我对于古希腊以及(尤其是)古罗马历史的粗浅了解,现在就去读第四卷的内容是不明智的。我需要补课,初步打算复习一些许久之前看过的历史书,以及阅读一些新书。是以《社会契约论》的阅读算是告一段落,下一部笔记打算写《希罗多德历史》,也已经开了两篇。政治学的论文尚且相对好写,历史方面的著作读后就往往不知如何下笔总结。但总归是新的尝试吧。
感谢笨笨辛苦地re我的文和信陈述自己的观点,你的回复是我继续笔记的动力;感谢熊猫的积极回应,以及对会议室里无关话题的宽容;感谢NewNT及其他朋友们的讨论和留言,在我看来交流比其它任何一种方法都更能激发灵感。
正在考虑是否有什么办法使这一主题的讨论仍可继续。引用卢梭的话说,我们不是君主也不是立法者,所以我们要来论述政治。空谈或许只是浪费时间的行为,但在我看来总比不闻不问好得多了。
谨以此文,为《社会契约论》的笔记画一个句号。
END
03月 22, 2006
《社会契约论》
第三卷 (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
3.12-14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3.15 论议员或代表
从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卢梭用了三章的篇幅来讨论如何维持主权权威的问题。在卢梭看来,在民主制国家(甚至一些国君制政府),人民应该集合起来,以行使主权者的立法权力(以及一部分政府的权力)。人民的集会是维持主权权威的重要手段,卢梭强调,“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指“聚会在一起的人民”)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它形式的召集手续”。
要维持这种日常事务性的集会习俗,无疑比维持应对意外情况所需要的特别集会要困难得多。表面上的、国家或政府的整体和平很容易消磨个体的公共意志,即使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一样――再没有比将行使权力形式化更容易的事了。在民主制政体下,每个人所能行使的主权是极其微渺而有限的,甚至是不易被察觉和理解的。于是所能支持人民维持自己权力的就只有精神上的力量,但比起切实可见的利益来,精神事物总是不那么可靠的。如果再加上来自政府的阻力(因为人民一旦集会,其权力势必要在政府之上的),如卢梭在第十四章提到的那样,则人民的集会就更难得以维持了。
在论及“包括有许多城市”的国家时,卢梭所支持的乃是以小国(类似于城邦)联合的方式来抵御大国。否则,就不设首都,“……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集全国会议”。在我看来(相信也能得到相当程度的认同),这两种方法都是很不现实的。
第十五章是比较精彩的一章。卢梭先是提到了之所以会产生议员或代表的原因:“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跃、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因素一方面使人民关注个人幸福胜于公共幸福,另一方面使他们对公意能够得以发挥效力这一点丧失信心。此后卢梭批判了“代表”这一产物,因为这一观念的诞生使人民(最初是主动地)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力。卢梭认为,如果他们能充分地认识到权利与自由的重要性,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毫无意外地,他举出了古罗马和古希腊的例子。
最后,照例摘抄两段原文。首先是一段充分体现卢梭理想主义者本质的文字,读后也就不难理解他对于小国的执著: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而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的最好的国家。”
另一段则是出自第十五章的: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
03月 19, 2006
吕底亚国王世系表(根据第一卷7,16等节内容整理而成):
美伊昂人 海拉克列达伊族
(吕底亚人)* ┊
┊ ├海拉克列斯
阿托斯 ├阿尔凯俄斯
├吕多斯 ├倍洛斯
┊ ├尼诺斯
└─────┼阿格隆 梅尔姆纳达伊族
┊(21代,约500年)* ┊
├密尔索斯 ├达斯库洛斯
└坎道列斯─────┼巨吉斯(在位38年,进攻米利都[Miletus]和士麦拿)
(希腊人称密尔昔洛斯) ・ ├阿尔杜斯(在位49年,攻占普里耶涅,进攻米利都)
├萨杜阿铁斯(在位12年)
├阿律阿铁斯(进攻米利都11年,战争后又在位57年)
└克洛伊索斯(进攻以弗所人,伊奥尼亚人和爱奥里斯人)
*: 吕底亚人[Lydians]系由吕多斯[Lydus]得名
**: 原文:“从阿格隆到密尔索斯的儿子坎道列斯共统治了22代,计505年”
・坎道列斯失掉王位的故事非常有趣(或许有些荒诞),限于笔记的性质,我不在这里陈述它。
巨吉斯获得王位之后,戴尔波伊(Delphi)的神托宣布他为吕底亚的国王,同时预言他第五代的子孙将要受海拉克列达伊家的报复。
・阿律阿铁斯与米利都人作战的方式:在收获的季节率军队进入米利都的土地(有趣的是这句“进军时有笙管、竖琴和高高低低的音的横笛伴奏着”),保留田野上的房屋,铲除所有的庄稼与树木,随后撤军。不得不赞扬阿律阿铁斯“可持续劫掠”的思想。
03月 19, 2006
《社会契约论》的阅读已经告一段落了。虽然笔记还有两篇尚未补完,但那只是时间问题。从今天开始重读《希罗多德历史》。单从题材而言,这本书无疑比《社会契约论》有趣得多。然而从笔记的角度考虑,我恐怕这个系列的笔记会进一步降低blog的可读性。不过无论如何,这不是问题。
我手头的《希罗多德历史》是商务印书馆1978年的修订版,译者王以铸。原书中的地图几乎都被删去,对于我这样一个地理盲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打击。好在刚借了版本不错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地图很全,多少可供参考,麻烦就在于两本书的译名并不一致(是以本笔记中所引用的部分地名用英文标注),而且后者的地图比较分散,核对起来颇费力气。
以上这些,都是废话。稍写几行正文,算是为这本书的笔记开个篇:
――――――――――――――――
《希罗多德历史》第一卷
波斯人侵犯希腊的第一个诱因――克洛伊索斯对波斯的进攻;
吕底亚和波斯的情况
1-5节:
・阿尔哥斯([Argos],一译亚哥斯,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在斯巴达东北)国王的女儿伊奥被腓尼基人掠到埃及;
・希腊人(希罗多德认为是克里地[Crete]人)在腓尼基的推罗[Tyre]劫走国王的女儿欧罗巴;
・希腊人劫走科尔启斯[Colchis]国王的女儿美地亚;
・普里亚莫斯的儿子亚历山大劫走海伦,希腊人攻略伊里翁([Ilion],即特洛伊[Troy]);
波斯人认为希腊人侵入亚细亚并攻陷特洛伊是他们敌视希腊人的开端。
(“原来在波斯人眼里看来,亚细亚和在这个地方居住的所有异邦民族都是隶属于自己的,但他们认为欧罗巴和希腊民族跟他们却是两回事。”)
在第5节末尾,希罗多德的一段文字很能说明他作为史家所持有的观点:
“……不管人间的城邦是大是小,我是要同样地加以叙述的。因为先前强大的城邦,现在他们有许多都已变得默默无闻了;而在我的时代雄强的城邦,在往昔却又是弱小的。这二者我所以都要加以论述,是因为我相信,人间的幸福是决不会长久停留在一个地方的。”
接下来,希罗多德转而开始叙述吕底亚的克洛伊索斯,亦即“据我本人所知是最初开始向希腊人闹事的那个人”。
03月 17, 2006
《社会契约论》
第三卷 (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
第八章的主题如章节标题一样简明易懂,然而其具体观点却与现实存在着一定偏差。卢梭断言“专制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为了要使他们幸福,而是要使他们愁穷困苦,以便统治他们”。同样的观点在专门论述国君制的章节中也已经出现过,然而当时强调了是“单一的”国君制国家;在此重述却是为了作为与自由国家的对比,多少有些主观的意味。事实上,历史上专制制度的国家并不乏繁荣强大者,也并非全如卢梭所说的不便统治。或者东西方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或者卢梭臆测了那些并不如他睿智的人民们。另外,第八章的后半部分重点讨论了土地、气候与衣食的问题,这些将不列入我的笔记,因为它们与我的兴趣无关,而且我怀疑这些问题的意义所在。
然而,第八章对于赋税的讨论是颇有见地的,虽然仍然需要足够的理想化作为前提:
“……公共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愈远,则负担就愈重。衡量这种担负,绝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好,那末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都是无关紧要的;人民总会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反之,无论人民所缴纳的有多么少,如果连这一点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里的话,那末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就会枯竭;于是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
税收的数量必定会有影响,因为任何流转也不可能简捷到几乎不占用时间的程度,而且也不可能是毫无损耗的。然而卢梭所强调的流转过程影响更大,这点同样是毋庸置疑的。“民主制下人民负担最轻”,理论上来说确是如此。然而如卢梭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那样,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尤其是行政权只能由少数人取得,在巧立的名目下转而执掌其它的权力,对人民进行分化、劝诱、欺瞒与抑制,这种情况是相当常见的。
**************
第九章提出了卢梭心目中好政府的标志,用《波兰政府论》中的话可以更好地表达他的观点:“一个自由而正义的政府之确切无误而又自然而然的效果就是人口”。不得不说,这一结论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的。所以我宁肯跳过这个重点,去引一段与以上结论无甚关联的文字:
“……臣民们赞赏公共的安宁,公民们赞赏个人的自由;一方宁愿财产有保障,而另一方则宁愿人身有保障;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最严厉的政府,而另一方则主张它是最温和的政府;前者要求惩罚犯罪,而后者则要求预防犯罪;一方认为最好是被四邻所畏惧,而另一方则更愿意被四邻所忽视;一方所满意的是金钱的流转,而另一方则要求人民有面包。”
以上是卢梭对国君制与民主制进行的又一次对比。如果对照他所习惯参考的民主共和国家的例子,很容易对以上观点产生认同;然而这样一来,我恐怕很多自认(或理论上被认为)是“公民”的人就要被归进“臣民”一类了,又或者这本就是被掩蔽了的实情吧。
***********
第十章中有很精彩的论述,其主题是“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对于第一点,卢梭认为政府的天然倾向是收缩,亦即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在我理解,由于是在讨论(至少是形式上的)同一个政府的蜕化,亦即没有革命或类似的举措,故而反方向的逆转过程是不成立的。权力的趋势是集中,或许会更迭,但不会平白地分散。对于第二点,卢梭指的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或者“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利”。对此我的理解是,两种情况都是以个人意志(或团体意志)取代了众意及公意,并利用行政权的便利篡取了立法权。
以下引一段具体解说“无政府状态”的文字,注解中说卢梭是受了亚里士多德的影响。然而在最后关于暴君的补充与考证很可能是卢梭自己的意思。不得不说,卢梭作品的难读,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对名词的定义简直使人头疼。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则蜕化成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Tyrannus,一译僭主)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力享有王权的人。……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我对于第十一章的兴趣主要在于其中的两句话,一是“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一是“国家的生存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这两句话与上文卢梭关于暴君与专制主区别的文字是一致的。然而在我看来国君本身往往就是专制主,即使他并非暴君。然而承认这一点的话,则国家的生存依靠立法权这句话就多少有些站不住脚了。
03月 15, 2006
《社会契约论》
第三卷 (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
第六章 论国君制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使用“君主(prince)”这个词来指代“行政者”,亦即全体统治者;而用以指代通常君主制的词则是“国君制(monarchie)”。根据3.3中卢梭对于政府分类的讨论,由于有必要在君主与人民之间安插许多等级的公共行政机构,国君制对于小国是不合适的。而对于大国,国君制也很自然地存在着种种弊端。
关于权力集中的坏处,无论是从制度的角度还是人性的角度,都有很多人论述过了。卢梭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新奇的见解,然而这段很带了些尖刻意味的话还是很值得一读的:
“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吁:做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要使自己受人民爱戴。这条准则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非常之真实的。然而不幸,这条准则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会以此为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又并不妨碍自己依然做主子。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得最大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真话。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我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的话,那末这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他自己所有,也就能够使自己威加四邻。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且这两种假设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于自己是最为直接有力的准则了。”
读到这里,有必要提及卢梭关于“意志”的论述。本书中至少提到了四种意志:个别意志(volonte particuliere)、团体(共同体)意志(volonte de corps)、众意(volonte de tous)和公意(volonte generale)。根据卢梭在3.2中所提到的行政官具有的三种意志,不难看出,在所有的行政权力都聚集在君主这个自然人身上的时候,团体意志消泯了,个别意志与公意的矛盾则愈加尖锐。这一矛盾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在民主制与贵族制下,各位行政官本人的道德不足以支持他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作出牺牲个别意志而维护公意的决定,那么又如何能指望一位掌握了一切行政权力的首领做出这样的决定呢?何况单一的行政官无需面对来自同僚的任何阻力,这就更为他的为所欲为提供了条件。用卢梭的话说,“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
统治人民可以算是一门学问。即使是再明智的国君,恐怕也不敢对这门学问具有完全的自信。正如卢梭所言,人民的强大有力与绝对服从,这两者无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如果再加上世袭制造成的统治者能力的波动,那么几乎可以肯定,要维持国君制的政府,就只能使人民恒处于软弱贫困的境地。而按卢梭的推断,人民对于世袭制度是持拥护态度的,为的是“以临朝当政的种种不便来代替选举的不便,所以也就是宁愿要表面的太平而不愿意要贤明的行政”。这些看上去多少有些极端的理论,却偏偏有着历史上的无数事实例证,使得基于理性的推断反而失去了其真实性。在这种单纯的世袭国君制下,人民所能做的,无非是祈祷一个好政府,以及忍受一个坏政府罢了。
在分别论述过三种单一的政府之后,卢梭在第七章中指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以上是3.6-3.7的内容综述。在本篇笔记的结尾,不妨再摘一段颇能引人思索的原文来欣赏,其内容是当国家对于国君而言“太小了”所带来的负面后果:
“……首领总是追求自己的雄图远略,于是就忘记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由于他滥用他那过多的才干而给人民造成的不幸,也并不亚于一个能力有限的君主由于自己缺乏才干而给人民所造成的不幸。”
熟悉我兴趣的人应该能看出,我在读以上文字时所自然地联想到的段落。另一点我想要加以说明的是,在3.6中,卢梭对于马基雅维利发表了很有趣的评论。然而关于卢梭与马基雅维利,我打算在读完全书之后专门讨论。
03月 13, 2006
如上一篇文中所言,这篇摘抄在此是作为《社会契约论》第三卷中相关章节读书笔记的补充注解而存在的。
摘自《希罗多德历史》(又名《希波战争史》)第三卷:
(背景:大流士,欧塔涅斯,美伽比佐斯等人杀死了当时统治波斯的两个玛格斯僧,夺回统治权后,反抗玛格斯僧的人们集会起来讨论全部局势)
(前文略)……欧塔涅斯的意见是主张是全体波斯人参加管理国家。他说:“我以为我们必须停止使一个人进行独裁的统治,因为这既不是一件快活事,又不是一件好事。你们已经看到刚比西斯(注:居鲁士的儿子,行事疯狂,统治波斯七年五个月,死后被玛格斯僧窃取王位)骄傲自满到什么程度,而你们也尝过了玛格斯僧的那种旁若无人的滋味。当一个人愿意怎样做便怎样做而自己对所做的事又可以毫不负责的时候,那么这种独裁的统治又有什么好处呢?把这种权力给世界上最优秀的人,他也会脱离他的正常心情的。他具有的特权产生了骄傲,而人们的嫉妒心又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这双重的原因便是在他身上产生一切恶事的根源;他之所以作出许多恶事来,有些是由于骄傲自满,有些则是由于嫉妒。本来一个具有独裁权力的君主,既然可以随心所欲地得到一切东西,那他应当是不会嫉妒任何人的了;但是在他和国人打交道时,情况却恰恰相反。他嫉妒他的臣民中最有道德的人们,希望他们快死,却欢迎那些最下贱卑劣的人们,并且比任何人都更愿意听信谗言。此外,一个国王又是一个最难对付的人。如果你只是适当地尊敬他,他就会不高兴,说你侍奉他不够尽心竭力;如果你真地尽心竭力的话,他又要骂你巧言令色。然而我说他最大的害处还不是在这里;他把父祖相传的大法任意改变,他强奸妇女,他可以把人民不加审判而任意诛杀。不,相反的,人民的统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的最美好的声名,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那样也便不会产生一个国王所易犯的任何错误。一切职位都抽签决定,任职的人对他们任上所做的一切负责,而一切意见均交由人民大众加以裁决。因此我的意见是,我们废掉独裁政治并增加人民的权力,因为一切事情是必须取决于公众的。”
欧塔涅斯发表的意见就是这样,但是美伽比佐斯的意见是主张组成一个政治的寡头。他说:“我同意欧塔涅斯所说的全部反对一个人的统治的意见。但是当他主张要你把权力给予民众的时候,他的见解便不是最好的见解了。没有比不好对付的群众更愚蠢和横暴无礼的了。把我们自己从一个暴君的横暴无礼的统治之下拯救出来,却又用它来换取那肆无忌惮的人民群众的专擅,那是不能容忍的事情。不管暴君做什么事情,他还是明明知道这件事才做的;但是人民大众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而完全是盲目的;你想民众既然不知道、他们自己也不能看到什么是最好的最妥当的,而是直向前冲,像一条泛滥的河那样盲目向前奔流,那他们怎么能懂得他们所做的是什么呢?只有希望波斯会变坏的人才拥护民治;还是让我们选一批最优秀的人物,把政权交给他们罢。我们自己也可以参加这一批人物;而既然我们有一批最优秀的人物,那我们就可以作出最高明的决定了。”
以上便是美伽比佐斯的看法了。大流士是第三个发表意见的人。他是这样说的:“我以为在谈到民治的时候,美伽比佐斯的话是有道理的,但是在谈到寡头之治的时候,他的话便不能这样看了。现在的选择既然是在这三者之间,而这三者,即民治、寡头之治和独裁之治之中的每一种既然又都指着他最好的一种而言,则我的意见,是认为独裁之治要比其他两种好得多。没有什么能够比一个最优秀的人物的统治更好了。他既然有与他本人相适应的判断力,因此他能完美无缺地统治人民,同时为对付敌人而拟定的计划也可以隐藏得最严密。然而若实施寡头之治,则许多人虽然都愿意给国家做好事情,但这种愿望却常常在他们之间产生激烈的敌对情绪,因为每一个人都想在所有的人当中为首领,都想使自己的意见占上风,这结果便引起激烈的倾轧,相互之间的倾轧产生派系,派系产生流血事件,而流血事件的结果仍是独裁之治;因此可以看出,这种统治方式乃是最好的统治方式。再者,民众的统治必定会产生恶意,而当着在公共的事务中产生恶意的时候,坏人们便不会因敌对而分裂,而是因巩固的友谊而团结起来;因为那些对大众做坏事的人是会狼狈为奸地行动的。这种情况会继续下去,直到某个人为民众的利益起来进行斗争并制止了这样的坏事。于是他便成了人民崇拜的偶像,而既然成了人民崇拜的偶像,也便成了他们的独裁的君主;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可以证明独裁之治是最好的统治方法。但是,总而言之,请告诉我,我们的自由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是谁赐与的――是民众,是寡头,还是一个单独的统治者?因而我认为,既然一个人的统治能给我们自由,那么我们便应当保留这种统治方法;再说,我们也不应当废弃我们父祖的优良法制;那样做是不好的。”
(如大家所能想到的那样,最后是大流士的意见被采纳了。)